民事案件管轄移送裁定期限是什麼時候?
一、民事案件管轄移送裁定期限是什麼時候?
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後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如果加強對移送管轄工作?
儘快制定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規範,從而使原受理法院移送案件工作及受移送法院立案工作走上規範化管理,及時保護當事人的訴權。移送案件及其立案工作規範應涵蓋的內容:
1、移送案件的時限。
2、移送原案卷全部材料。同時,應將原案卷材料裝訂成冊後再移送。
3、訴訟費用應隨案移送。這樣做既方便當事人訴訟,又有利於公眾監督。
4、案件移送的交接手續。如:填寫《移送案件交接登記表》等。
5、對可以受理的移送案件,應在收到案卷材料後的三日內立案。收到案卷材料的時間,從原受理法院移交案卷材料和訴訟費用齊備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在一審開庭之前,被告人答辯期屆滿這段期限內,如經過審查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則應當將案件移送,做出管轄移送的裁決書。當事人不能對移送管轄提出異議,因為這個是法院內部事務,作為當事人,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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