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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院給派律師嗎?

一、民事訴訟法院給派律師嗎?

民事訴訟法院給派律師嗎?

民事訴訟法院不負責指派律師,當事人自己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如果是公訴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聾啞人的,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律師辦案流程

收案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代理人。當事人要求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律師應當嚴格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收案的條件。如果案件符合收案條件,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訂立委託代理協議,指派律師為該案的訴訟代理人,並明確雙方在代理協議履行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瞭解案情,收集證據。打官司重在證據。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全面細緻地瞭解案情、收集相關證據。收集證據的範圍包括能證明起訴正確或答辯正確的證據;能證明對方起訴或答辯事實失真的證據,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

審查主管與管轄、審查時效。無論是代為提起訴訟,還是代為應訴。此外,律師還應當審查案件的訴訟時效,查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有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情節。

準備訴訟資料。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律師就可以撰寫起訴狀或答辯狀了。

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陳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的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事項及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應答和辯駁的法律文書,其目的在於駁斥對方不正確的、不合法的起訴,並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

此外,律師還應撰寫代理詞,以在法庭辯論階段全面發表代理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

代理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有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之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根據其申請採取的一種保護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對於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有關當事人的財產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應當選擇恰當的時機,否則就無法達到目的。舉例而言,如債務人系外地經營户,申請財產保全可和起訴同時進行,防止對方接到訴狀後轉移財產。如訴訟中發現債務人官司纏身,因而有可能轉移財產以及其財產不足以支付多個債權人時,要搶先提出訴訟保全,防止將來判決書無法執行。

綜上所述,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因為有些案件情況比較複雜,當事人自己也是無法完全對案件描述清楚的,那麼此時是可以請律師的,但是民事訴訟法院是不指派律師的,如果當事人需要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援助,也可以自己找律師,由律師為本案進行辯護會讓這個案件比較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