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法庭民事訴訟權利有哪些?
一、被告在法庭民事訴訟權利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閲、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在法庭上,被告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
1、提起答辯和反訴;
2、承認和反駁原告訴訟請求;
3、對案件提出管轄異議。
4、申請再審的權利;
5、查閲並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6、要求重新調查、鑑定和勘驗的權利;
7、對法庭筆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有申請補退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閲、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二、民事訴訟法庭辯論順序是怎樣的?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原告和訴訟代理人都出庭的情況下,一般先由原告發言,然後由訴訟代理人補充。發言主要是論證自己的觀點和主張,駁斥被告在法庭調查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而不是重複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所作的陳述內容。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答辯不是對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的陳述和答辯的簡單重複,而是針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言發表意見和辯解,以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不合法的,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認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其發言或答辯是對原告和被告所主張的事實、理由和請求進行辯駁,從而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法庭辯論結束後,如果案件事實清楚的,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當事人願意調解的,可以當庭或者休庭後進行。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應當在調解協議上簽字蓋章。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綜上所述,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被告享有充分的訴訟權利,在庭審的時候,有權給自己辯護、提出管轄權異議、質證、並且對法庭調查結果提出質疑等。法庭要保障被告的基本事實權利,對於其提出的事實要採納,以法律為依據做出合理的判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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