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主要訴訟權利有哪些
刑事訴訟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訴訟權利:
1.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對於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5.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
6.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瞭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7.有進行最後陳述的權利;
8.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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