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物業費被起訴了怎麼辦
一、因拖欠物業費被起訴了怎麼辦?
因拖欠物業費被起訴的應該及時繳納物業費,有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的,應該積極應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支付物業費義務】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二、物業費糾紛的答辯狀應該怎麼寫?
1、首部。
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1)標題。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並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託代理人,並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係。如委託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託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説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麼。
(3)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
2、答辯理由。
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3、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1)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3)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拖欠物業費是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在司法實踐中,業主不能以不需要接受物業服務,或者本人沒有到房子當中居住等這些原因為理由拒絕繳納物業費,被物業公司起訴後,如果證據充分,法院一般也會支持物業公司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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