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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級別管轄

民事訴訟的級別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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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級別管轄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