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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訴訟級別管轄

法律3.04W
民事公益訴訟級別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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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管轄的級別管轄

(一)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17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1、《民訴法》第18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依據《民訴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

①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②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③公益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④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也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依據2015年4月30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爭議標的額達到較大的第一審案件,也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高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1、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眾所周知案件是有訴訟標的的,但是並不是説一個案件只可以有一個訴訟標的,一個案件可以有兩個或者是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但是訴訟標的的金額越高,那麼訴訟費也就越高。並不是説訴訟標的越多,訴訟金額越高,沒有訴訟標的人民法院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