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解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區分交通事故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二者無必然聯繫,有諸多相異之處,事故責任不等於賠償責任,無事故責任並不一定無賠償責任。
(二)賠償款落實後方可在協議書上簽字。如果賠償義務人尚未準備好賠償款,受害人便在協議書上簽字,受害人將存在無法拿到賠償款的風險。
一旦協議書內容無法實現,受害人只得通過訴至法院的方法來解決問題,這樣就違背了受害人選擇調解的初衷。因此,受害人最好在賠償義務人落實賠償款後再籤調解協議。
(三)為防止賠償義務人利用受害人的資料申請理賠後逃走,在所有賠款到位前勿將自己全部資料原件交給賠償義務人。
有的賠償義務人需要用受害人的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受害人若將自己全部資料交給賠償義務人,一些賠償義務人很有可能利用這些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捲款逃走,此時受害人便陷入了很被動的境地,所以受害人必須謹慎保管好自己資料原件。
(四)申請理賠時,要確保保險公司書面確認該調解協議的內容並同意將賠款匯入受害人賬户,若不能保證上述要求,很可能也無法拿到賠償款。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七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各方當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書》後,審核下列事項:(一)申請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主體資格;(二)申請書是否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符合前款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並指派具有相應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承辦。申請人資格不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予以變更。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説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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