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民事調解能否上訴嗎?
一、經過民事調解能否上訴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所以,只要不在調解書上簽字,或者對方未按照調解書上的要求執行,就可以進行上述。
二、民事調解書的結構
(一)訴訟參與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
(二)案由。寫明案件的性質。
(三)事實。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四)理由。根據法律的適用條款,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
(五)協議內容。這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寫明在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
(六)註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七)審判庭人員簽字並加蓋院章,註明製作日期。
三、民事調解書的相關法律
(一)第九十三條【調解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二)第九十四條【調解組織形式】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三)第九十五條【協助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四)第九十六條【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五)第九十七條【調解書】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第九十八條【不製作調解書】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院進行調解之後會製作民事調解書,如果在上面簽字了就不能進行上述了,但是對方沒有執行調解書的話就可以寫上述書進行上述。但是也有一些情況下是不會進行製作調解書的,比如説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具體情況還要看具體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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