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和保全,有哪些條件
法院在處理案件過程過程中時常會出現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是有權向法院提出對管轄權有爭議的主張。那麼管轄權異議期間可以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嗎?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介紹管轄權異議和保全相關知識。
一、管轄權異議和保全
管轄權異議期間可以申請訴訟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確保判決得以執行的措施。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還可以依職權判定,提出管轄異議是在訴前,訴前申請保全一般要提供擔保。
二、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和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據此,不如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符合下述條件: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是本案的當事人,且只能是被告。因為,原告不存在提出異議的問題,原告的起訴本身就説明原告認為受訴法院具有管轄權。第三人也不能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是通過支持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利益,由於他在訴訟中始終相輔助一方當事人,並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所以,他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2、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提出,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內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視為放棄了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以後不得再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把提出管轄轄權異議限制在案件進入實體審理之間,是為了避免管轄權異議成立而造成的時間、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避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被不適當地中斷遲延。
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條件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的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了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提出上訴。當事人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後,即應按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管轄權異議和保全相關知識,在管轄權異議期間是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此外,能夠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必須是被告,而且要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只有滿足這兩個條件法院才會受理管轄權異議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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