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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要具備哪些條件

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尚未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2、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於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訴時總是向自己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很少。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被告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管轄權異議要具備哪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