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申請鑑定的方式?
《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如果對對方提交的證據存在疑問,可以申請司法鑑定,但是《民事訴訟法》並沒有明確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申請鑑定的方式。申請鑑定可以為法院的審理提供準確權威的資料,為案件的正確判決提供依據。
一、申請鑑定法律依據
根據審判實踐和各方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該規定確定了鑑定的啟動方式,即鑑定以當事人申請為主,以法院調查為輔。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意味着有關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主張和訴訟請求涉及到專門性問題,而這一專門性問題又與其舉證責任有關。因此,由相關當事人提出鑑定申請與該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負擔相契合。
二、申請鑑定方式
在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情形下,鑑定人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體現了當事人合意在訴訟中的重要作用。既然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確定了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這就意味着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委託鑑定問題達成了一個訴訟契約,鑑定的最終結論性意見理所當然地也應包括在這個訴訟契約之中,並受當事人合意的約束。在雙方當事人對其達成合意的情況下,無需再經過雙方當事人的相互質證而自然成為裁判所依據的證據的特性。雙方當事人確定的鑑定人應當具有鑑定資格。對於鑑定資格,我國已有一些明確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於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根據本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確定鑑定人員是申請鑑定的原則,由人民法院指定鑑定人是這一原則的例外,以此確保當事人在鑑定中的處分權。法院一般不主動指定,只有在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法院才能指定鑑定人。
在訴訟中,雖然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但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依職權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這是因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其中包括對其事實主張,如果涉及專門性問題時,應當提出鑑定申請。但是,由於各種原因,有關當事人未提出鑑定申請時,人民法院為了查明事實真相,以便在此基礎上決定如何適用法律,無論有關當事人是否同意對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人民法院均可依職權作出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的決定。
綜上所述,以上這些新內容,進一步完善了民事訴訟中的鑑定制度,對於促進案件的公平公正審理將起到積極作用,符合審判工作實際,真正做到司法為民,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以上就是民事訴訟法申請鑑定的相關內容,申請鑑定可以幫助訴訟過程順利的執行,為案件的判決提供科學依據,在還原事實方面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此外根據法律規定,除了當事人可以申請鑑定,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如果認為需要鑑定的,也可以委託相應機構進行民事訴訟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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