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時能申請鑑定嗎
一、民事訴訟二審時能申請鑑定嗎?
可以,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鑑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不服該鑑定結論並申請重新鑑定。屬於前一種情形的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存在《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後一種情形的當事人,必須有證據足以反駁對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准許重新鑑定。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一條,“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二、司法鑑定的流程有哪些環節?
1、委託: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2、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3、初次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4、複核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5、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鑑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鑑定後,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6、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
司法鑑定的結論往往在訴訟活動當中是非常重要的證據,所以絕大多數的時候,人們在一審的舉證期限內就已經進行完畢司法鑑定的這一程序。民訴活動當中都有法定的舉證期限,但不排除有些人在二審的時候又重新收集到了新的證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司法鑑定是完全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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