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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期限是多久

一、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度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閲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容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二、當事人可以隨便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嗎

我國知《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道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由此可見,當事人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是可以申請法內院幫助調取證據的。但是,當事人並不是在收集證據過程中一遇到困難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法院幫忙收集證據,只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證據,或者人容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才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打民事官司的當事人有舉證責任,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應訴,提出自己的主張,同時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但是,有些證據當事人去取得實在有困難,或者根本取不到,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人民法院可以調取的證據,分為依職權主動調取和當事人申請調取兩種。但是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而調取的證據,作為該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需要進百行質證。而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應向各方説明,吸取雙方的意見。不需要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