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關係是什麼
一、二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關係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不服而提起的非常規救濟程序,故應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管轄。若需要撤銷的是一審法院的裁判,則由一審法院受理。若要撤銷的是二審法院的裁判,則由二審法院受理。第三人行使撤銷權在主體上必須是有獨立的第三人,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得行使。第二,第三人的撤銷權之訴的提起必須是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等不服,所以一般是在二審或上訴的情況下進行,一審一般第三人是作為類似於原告的身份參加訴訟。故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遵循方便當事人的原則,與原告的管轄一致。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為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裏的“六個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案,外人如果想要申請撤銷之訴的話,需要在知道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也就是判決生效之日起的,6個月以內提出撤銷之訴,其次,如果想要申請第3人撤銷之訴,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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