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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移送管轄是怎樣進行的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查獲一些證據後會發現該案件不屬於他們的管轄範圍而將案件移送出去。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以原則上行政區劃的轄區為地域管轄權的區域。

警察移送管轄是怎樣進行的

一、警察移送管轄有哪些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查獲一些證據後會發現該案件不屬於他們的管轄範圍而將案件移送出去。

第十七條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第二十條 鐵路、交通、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工作區域內和列車、輪船、民航飛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建設施工工地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沿線、水運航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水運、通訊、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交通線上執行任務中發生的案件,分別由發案地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管轄。 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負責其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大面積林區的林業公安機關還負責轄區內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未建立專門林業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時,應當將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衞部門偵查。

(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衞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三)軍人與地方人員共同在軍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衞部門為主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衞部門配合。

(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衞部門配合。

(五)軍人退出現役後,發現其在服役期間在軍隊營區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衞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六)軍人退出現役後,在離隊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經批准入伍尚未與軍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偵查。

(七)屬於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武器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衞部門配合。

(八)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以及軍隊和地方合資經營的企業發生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衞部門配合。 辦理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和有關軍隊保衞部門應當及時互通情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共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雙方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本條所稱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依照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的原則辦理。 列入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衞部門,以及武警黃金、交通、水電、森林部隊人員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我國相關的警察在辦理案件時,要根據我國的法律進行相關的辦理。辦理時相關的警察對案件的管轄沒有管轄權時,應對這類相關的案件進行移送。移送到相關案件的主管單位,有這類管轄權的辦案機關進行相應的辦理,解決這類案件。

標籤:管轄 移送 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