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向上法院法院進行移送嗎
一、移送管轄向上法院法院進行移送嗎
移送管轄,是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後,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二、移送管轄後多久後才能立案
移送管轄後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
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後的三日內立案。
第八條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接受移送管轄的人民法院,是需要重新立案,送達立案通知書,然後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受訴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件。
受訴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是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在先立案了。
受訴法院認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
三、移送管轄的適用應具備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一般大家進行上訴,都是直接到就近的人民法院進行上訴,不過每個人民法院都會有各自的權限,自己處理不了的案件,就會進行移送,可以移送同一等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移送上一級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法院必須進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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