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敗訴後律師費的問題有哪些
一、什麼是敗訴
敗訴,顧名思義首先得先有訴訟,其後才能談得上什麼是敗訴。所謂訴訟,“無論在我國,還是在國外,訴訟的本質特徵基本相同: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在糾紛雙方主體的參加下,以國家公權力解決社會糾紛的一種機制。” 而在我國現行的訴訟制度中,訴諸於訴訟進行解決糾紛的形式共有三類,即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所謂敗訴,就其實質而論是就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民事權益糾紛所形成的結果而言的。而訴訟結果則是指法院通過行使民事審判職權,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適用有關法律而形成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肯定或者否定。從這個意義上説,訴訟結果在裁判文書的表現形式上有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三種。
二、民事訴訟敗訴後律師費的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相關司法解釋,在以下九類中,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
1、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
《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關於印發 《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就提出了 “律師費在性質上屬於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作為損失。”
2、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費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
3、著作權侵權案件
《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4、商標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規定:“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5、專利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範圍之內。”
6、不正當競爭案件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7、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26條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8、擔保權訴訟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1條規定: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債務人如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於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於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 “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9、仲裁案件
仲裁可對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簡稱《貿仲規則》)都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在實踐中,此費用也包括律師費,但有勝訴金額10%的比例限制。
最新的《貿仲規則》(2005年版)則取消了此10%的限額規定,第46條規定:“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複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顯然,這給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權。
民事訴訟敗訴後律師費的問題。敗訴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沒有充足的證據只能敗訴。但是敗訴後律師費還是要支付的。請律師打官司,不僅是為了能夠贏得勝訴,也是想向律師諮詢專業的法律問題,為自己提供指點和法律支持。確保自己對自己涉及的法律問題能夠清楚,支付律師費也是對律師的付出成果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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