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止理由有哪些?
一、訴訟時效的中止理由有哪些?
根據《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暫時停止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制度。
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事由有:
1、天災、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
2、權利人處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而又無法定代理人;
3、其他不能行使請求權的。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並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進行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對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三、訴訟時效中止的其他阻礙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訴訟時效是可以進行中止的,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法定理由,只有符合條件才能得到執法人員的受理,從而在中止的理由進行消失了之後,那麼這個訴訟時效就可以進行恢復,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只要合法就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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