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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從字面上來看就是兩個極易混淆的概念,對於大部分非法律行業從業人員而言,更是有些晦澀難懂。那麼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是什麼?本文中,本站的編輯將為大家進行進行説明與解釋,簡要分析一下兩者的定義與異同點。

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而訴訟時效中斷是因為權利義務得到重新的確認,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已無意義,而中斷訴訟時效的制度。訴訟中止則是因為發生了使訴訟時效無法繼續計算的事由,而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制度。它們的不同體現在發生的原因、發生的時間、法律效果方面。

一、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各自的定義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異同

(一)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相同之處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和中止的相同之處是,二者都是在時效期間屆滿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發生而產生阻礙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體現在三個方面:

(二)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不同之處

(1)發生的原因不同。雖然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事實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但是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權利人主張、義務人同意履行、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當事人意志不能控制的,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者喪失民事行為、其他。

(2)發生時間不同。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次數都是不受法律限制的,但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時間內。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或者法定事由雖發生於6個月前但持續至最後六個月內的。注意: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後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後,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通説認為,應該補足6個月。

(3)法律效果不同。訴訟時效中斷是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喪失效力,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則只是使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訴訟時效中斷與訴訟時效中止發生的事由、時間、法律效果都是不同的,它們是兩項獨立的時效制度,不應混為一談。經過本文較為明晰的解釋,我相信大家對於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有了一定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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