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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的有哪些

一、屬於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的有哪些?

屬於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的有哪些

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兩種:

(1)不可抗力。如水災、地震、戰爭等;

(2)其他障礙。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等。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關係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特殊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於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1、短期訴訟

短期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長期訴訟

訴訟時效期間就為2-20年。訴訟時效為4年的是,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口合同爭議的。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3、絕對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可見,在一般的訴訟活動當中訴訟時效不會無緣無故的中止的,訴訟時效會中止的這些情況都非常的特殊,而且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法律上也無法進行限制,就比如説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後突然發生了地震,那最起碼要等到此次震災事故全部都圓滿解決了之後,訴訟活動才有可能重新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