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一、一年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二、最新規定訴訟時效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綜上所述,在我國一年的訴訟時效是比較特殊的情況,當然,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也可以中斷中止,引起中止的情形主要是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是一些其他阻礙。而導致中斷的則包括起訴,對方履行賠償承諾等。訴訟時效中止是發生在最後六個月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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