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和中止的事由有哪些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和中止的事由有哪些
1、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兩種:
(1)不可抗力。如水災、地震、戰爭等;
(2)其他障礙。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等。
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確認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和事由,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權利人在訴訟外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要求;
(3)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期間,有着訴訟中斷和訴訟中止兩種重要情形,對於這兩種情形是有着一些適用條件的。如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一般都是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權利受到侵害的一方,有着一些特殊的因素不能繼續行使該權利。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權利人自主行使一些權利,以及義務人同意履行有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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