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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糾紛被告管轄

法律2.23W
承攬合同糾紛被告管轄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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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怎麼規定的?

根據規定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標準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