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後移送審查起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拘留後移送審查起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事拘留期間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後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這是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法律依據。從中可以看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既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條件又是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前提,除此之處,移送審查起訴沒有強制措施等方面的其他限制和要求,也就是説,如果公安機關在刑事拘留期間對案件的偵查達到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可以移送審查起訴,就象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外候審、監視居住的案件可以直接移送審查起訴一樣。
二、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
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
(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
(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總而言之,公訴類型的刑事案件肯定不會是從公安機關直接就移交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檢察院在這一過程中起到着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很多時候根本就代表不了什麼,説不定公安機關都還沒有取得確切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絕對不可能就移送審查起訴的,移送審查起訴是有着法定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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