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能中斷訴訟時效
一、電子郵件能中斷訴訟時效嗎?
是可以的;
如果權利人在訴訟期間內通過一定方式向義務人主張權利,並且可以確定通過這種方式能夠被義務人所知悉,比如郵寄文件後有回執單、發出通知後有對方簽字蓋章的回執文書或者在國省級媒體發出公告等,此時即可視為訴訟時效期間中斷。
在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主張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或者義務人主動要求履行義務的,如提供債務擔保、向權利人提交還款計劃、請求延期履行等行為,那麼,訴訟時效期間就會在義務人同意履行債務或主動要求履行債務時重新起算。
如果經權利人要求,義務人不同意履行或仍不履行時,之後權利人決定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那麼,當權利人提交起訴狀之時,即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但是如果後來撤訴或者撤回仲裁的,不能發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果,因為受一事不再理的要求,為了保障公民訴訟權利,撤訴或撤回仲裁從法律效力上視為未起訴或未申請仲裁。
如果權利人沒有采取起訴或申請仲裁的方式,而是選擇其他類似方式,比如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借款人立即還款、申請宣告義務人死亡、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向公安機關就侵權事項提出控告等,由於法律認同權利人以此類合法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因此也可以中斷訴訟時效。
在權利人通過起訴或申請仲裁,獲得勝訴的生效判決後,原則上來講,可以説權利人的利益此時已經被國家公權力認可和保障,但是此時如果義務人超期仍未履行義務,權利人仍需進一步行使權利,即申請執行。由於訴訟時效的範圍包含主張權利的期間和申請執行的期間,因此在主張的權利獲得認可後,還需要在特定期間內申請法院執行,一般來講申請執行的時間為兩年。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綜合上面所説的,訴訟時效的中斷有很多種的方式,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只要訴訟時效的中斷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期限那麼就是屬於合法的,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它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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