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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催收通知訴訟時效中斷如何認定

一、郵寄催收通知訴訟時效中斷如何認定

郵寄催收通知訴訟時效中斷如何認定

根據我國現在的郵政送達狀況,催收通知書交寄後一般應能送達義務人。因此,司法實踐中在權利人提供 了交寄催收通知書的有關證據的情況下,適用高度蓋然性的標準,應推定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到達了義務人,除非義務人有相反證據能夠推翻權利人提供的證據的以外,應認定權利人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二、訴訟時效中斷髮生的情形

訴訟時效中斷主要有三種情形,即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的請求、權利人提起訴訟以及義務人同意履行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承認權利人的請求權。而這裏主要闡述第一種情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 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3條也規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三、根據高度蓋然性原則認定郵寄送達催收債權文書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應明確下列問題

1、關於權利人舉證責任。權利人提起給付之訴行使請求權,應向法院提供證明借款關係成立、有效的證據和證明合同權利義務先後履行並已經屆期的法律事實,常見的就是借款合同、借據收據及貸款轉訖憑證等。在借款合同案件中,只要權利人提供這些證據,舉證責任基本完成,其餘的就是義務人對債權請求權的抗辨問題。

2、義務人抗辨成立應以舉證為據。有請求權的行使就有反駁理由的存在,義務人為防止受到不利判決的危險,須進行各種抗辨或防禦,其主張的各項抗辨或防禦的原因的種類很多,但必定圍繞權利人主張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反駁,如義務人主張權利人的權利已消滅,或喪失司法救濟權等,其應負舉證責任。權利人在義務人反駁舉證中處於對義務人的抗辨的過程,這時權利人可以針對義務人的主張繼續舉證,這個“繼續舉證”就是對義務人反證的反駁,如果反證無據,提出反駁的原告只要有優於義務人的據證及合理的主張,即可證明權利合法,具有司法救濟權。所以,法院對義務人訴訟請求的支持和對提交證據的認定應與權利人對同一事實舉出的證據同時進行互比分析審查,判斷證明力的大小,從而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進行確認。

3、債權人與債務人對訴訟時效屆滿的反證與反駁,具有同等的抗辨權。實踐中債務人往往僅有抗辨主張而無證可舉,其只在債權人舉證的證據範圍內尋找不承擔償還責任的空間。由於債務人反證時債權人處於反駁地位,雙方均有同等的抗辨權,債權人只要舉出如下證據或事實,其證明力即優於債務人,可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1)債權人起訴後又自動撤訴;

(2)在訴訟中一方主張抵銷權,用以抵銷的債權部分的時效中斷;

(3)債權人向有調解權的部門如:農村的調解委員會、民間調解組織、交警部門等主張權利;

(4)債權人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5)債務人分期還款;

(6)債務人支付利息;

(7)債務人在債權轉移通知書上簽字;

(8)債權人向債務人本人、債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保管人、債務人為自然人的近親屬、法人的收發室、辦公室和傳達室的人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部門負責人如科長、主任等主張權利及債權人向連帶責任中的任何一個債務人主張債權;

(9)債權人以傳真、電報、電傳、郵寄、E-mail和其他網絡方式主張債權;

(10)送達債催收通知時委託律師見證、公證公證;

(11)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等等。

郵寄催收通知書,是指權利人通過以郵寄的方式向義務人送達的催收書面文件。根據高度蓋然性的標準,可以推斷或者認定義務人已經收到,即權利人已經將催收通知書送達義務人,因此可以認為出現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的請求,所以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