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迴避方式有哪些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迴避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自行迴避,又稱積極迴避,即應當迴避的主體主動申請退出審理活動的行為。
審判人員具有以下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係的;
(5)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迴避的另一種情形是申請回避,又稱消極迴避,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根據法律規定申請法官退出本案審理活動的行為。
當事人發現並有證據證實審判人員具有以下情形的,有權要求迴避:
(1)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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