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證合同顛覆性變化內容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分編 通則
1.明確身份關係可參照適用合同編: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依其性質適用合同編規定。
《民法典》
第464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2.懸賞廣告性質明確:懸賞廣告屬於以其他方式訂立的合同,而非單方允諾行為,也非要約行為。這得益於民法典對於合同的訂立方式新增了一種“其他方式”。
《民法典》
第471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499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3.新增預約合同:預約合同不同於本約,《民法典》區分預約和本約,違反預約合同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但不能要求其承擔本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495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4.格式條款“可撤銷”變為“可主張不成為合同內容”:在《民法典》之前,格式條款沒有合理提示説明的,適用可撤銷的規定,而撤銷本身應通過訴訟行使,且行使有期限限制。《民法典》將格式條款的可撤銷變為“可主張不成為合同的內容”,降低了抗辯成本。
《民法典》
第496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9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於提示和説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5.合同未批准不影響報批義務相關條款的效力: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民法典》502條與《九民紀要》保持了一致。
《民法典》
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可選擇的債務標的之中發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但是該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對方造成的除外。
綜上所述,《民法典》中保證合同規定了相應的解除規定、法定解除事由等。除此之外,合同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是不能通過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樣是不合理,存在偏頗。具體的情況,需要以實際情況和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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