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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特別輕微如何認定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特別輕微如何認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特別輕微如何認定

一般來説,判斷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特別輕微,應當從違反管理行為人的年齡、身份,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持的態度,違反治安管理的目的、動機,採用的手段、造成的後果,認錯的程度,改正的情況,造成的影響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

情節特別輕微的認定機關為公安機關,即只有公安機關是認定行為是否屬於情節特別輕微的有權機關,一般來説,行為人年紀小,對於違反治安管理所持態度較好,積極認錯悔錯,造成的後果輕微,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輕微。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3、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5、有立功表現的。

二、治安處罰決定書的程序

1、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如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根據情節的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2、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3、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給被處罰人,或者兩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4、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可以已發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三、不服治安處罰決定書怎麼辦

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5日內作出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決定不服的。

治安處罰是沒有案底的。如果對公安機關的治安處罰不服氣的,可以在收到治安處罰後五天之內進行上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要提供足夠的證據,否則人民法院是不會進行立案偵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