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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違法治安管理規定如何處罰?

一、盲人違法治安管理規定如何處罰?

盲人違法治安管理規定如何處罰?

盲人違法治安管理規定的處罰是: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不予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須是由又聾又啞或盲引起,即又聾又啞或者盲是導致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發生的直接原因。如果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故意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違反治安管理,則應視具體情節,給予處罰。

二、殘疾人犯罪怎麼承擔刑事責任?

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看,要正確適用我國頒佈的相關法律中的關於聾啞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規定,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適用對象有兩類:一是既聾又啞的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聾啞和幼年聾啞者;二是盲人,即雙目均喪失視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喪失視力者。

(2)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應當負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3)正確適用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對於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只是對於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聾啞人、盲人(多為成年後的聾啞人和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對於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後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應堅決不從寬處罰。對應予從寬處罰的聾啞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應當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減弱程度,並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來具體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在我國,一般對於那種年齡尚未達到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那麼才有可能説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雖然盲聾啞人屬於殘疾人,但也不在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之列。只不過説,為了照顧他們,在量刑處罰的時候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