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六週歲有相關規定嗎
一、民法總則六週歲有相關規定嗎
民法通則規定的10歲年齡限制下降到了6歲,這一條在審議中引起眾多委員“開火”。根據民法總則草案第18條規定: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實施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則把10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起點是有道理的,主要有兩點:一是,滿10週歲的人,一般已經完成了初級小學的教育,進入了小學的高級教育階段,有了一定的知識積累。二是,滿10週歲的人單獨接觸社會的機會相對較多,有了一定的社會閲歷,能夠初步瞭解自己行為的一般性質和相對後果。
從10歲降為6歲,意味着從小學生降至幼兒園階段,蘇澤林委員認為,讓他們承擔一定的民事法律後果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徵、不符合實際。
有人提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將來沒有司法解釋,或者不以列舉的方式説明,就很容易在實踐中引起歧義,裁定比較困難。“打個比方説要是父母離婚選跟誰,就屬於與智力和年齡相適應的法律行為,這可能與6週歲不太相符。”
也有人認為,限制民事行為人能力年齡標準從現在的10歲調整到6歲,考慮當前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認識能力有所提高,就降到上學的6歲的法定年齡。這一步是不是走的快了一點?他建議調到8歲。許振超委員也建議,年齡問題要好好論證一下,要拿出足夠的證據説明6週歲足夠承擔,不能把沿海地區發達地區的一些“神童”的情況概括到全國。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的民法總則對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重新進行了定義,從十歲降低到了六歲的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意思就是可以獨立實施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是對於其他不在範圍內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有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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