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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18週歲可以結婚嗎?

一、《民法總則》18週歲可以結婚嗎?

民法總則18週歲可以結婚嗎?

由於《民法總則》已經失效,應當按照《民法典》中關於結婚年齡的要求執行,因此18週歲是不可以結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所以,儘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並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係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二、婚姻關係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法。像不是由男女兩性生理差別的結合,便不構成結婚法。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法。像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否則,婚姻關係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法。

3、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係,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法。像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係法。

三、婚姻登記的程序是什麼?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四)自願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五)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為監誓人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六)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七)頒發結婚證。

我國對於結婚年齡的規定是十分嚴格的,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不滿足這個年齡的民政局部門是不准許登記結婚的。如果雙方有提供虛假的身份證明材料辦理結婚的,一旦發現婚姻關係將不被認可,並且對於造成的法律後果需要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