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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的絕對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些人向金融機構借錢的時候,往往會被要求提供擔保,這樣在主債務合同之外,還有一份擔保合同。擔保人和金融機構建立了間接上的債務關係,當主債務人無力還款時,擔保人要承擔連帶責任。那麼,連帶債務的絕對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連帶債務的絕對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連帶債務的絕對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連帶債務的法律構成還應包括其的效力。連帶債務的存在必然使其效力發生。連帶債務的效力,因其既有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又有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連帶關係。因此,連帶債務的效力,一為其對外效力,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的效力;二為內部效力,即在連帶債務人之間發生的效力。

連帶債務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一個債務人均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履行,也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請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當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債務後,其他債務人的債務歸於消滅。

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在債務人民事權利能力存續時有效,即自然人和法人主體資格的存在。但是,如果當作為連帶債務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產時,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是否對其適用。

二、連帶債務產生原因有哪些?

在我國,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連帶債務有以下幾種:

1、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

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是指代理關係的三方當事人中,由於法定事項的出現,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是共同侵權的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必須首先具備共同侵權的成立要件。

3、個人合夥債務

《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着每一個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對外所負的債務均負連帶責任,都有義務全部履行。

4、合夥型聯營

企業之間,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成立一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合夥型聯合經營組織,進行共同經營。這種合夥型聯營同個人合夥一樣,進行聯合經營的法人組織對聯合經營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在很多民間借貸中,都存在連帶債務的情況。連帶債務的絕對效力主要體現在任何一個債務人都有承擔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人主張債權。並且,當其中債務人將欠款還清後,債務自動消失。連帶債務產生的情況很多,在代理關係中比較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