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集體合同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麼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麼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麼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
3、集體合同的空間效力:集體合同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規定的對於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
二、集體合同怎麼審查
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44條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 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 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牴觸。
集體合同並不代表此時單位所有的勞動者簽訂的合同內容都是同一份,只能説勞動者在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與工資報酬等標準,不能比集體合同中的規定低。而集體合同本身對用人單位與單位的全體員工都是會產生約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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