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是多久
第三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1、撤銷權的行使要件。
撤銷權的要件包括:
⑴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債務合法有效。這是前提條件,因為撤銷的行為針對的是損害債權的行為,如果債權本身存在效力問題,那麼撤銷權就沒有意義了。
⑵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換句話説就是債務人的行為已經或者即將極大地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範圍。在債法領域,責任財產是指債務人用來承擔債務的財產,一般債務人的合法個人財產就是他的責任財產 。
⑶債務人的特定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特定行為包括: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這是法律規定的。
⑷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務人危害債權的性質仍然存在。
2、第三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定:“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1年”、第75條和104條第2款規定的“5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這條表明了5年期間是除斥期間。
3、撤銷權訴訟各當事人地位及費用承擔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因此在本案中,劉某在提起撤銷權訴訟時,應將陳某列為被告,受讓人(受益人)列為第三人。對於行使撤銷權費用問題,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26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即受益人或者受讓人)有過錯的,應適當分擔。”
第三人撤銷權除斥期間為五年的時間,如果超過這個時間,也就意味着當事人放棄了撤銷權,撤銷權就會消滅,不可再繼續行使。所以説,當事人如果得知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應儘早在該段時間內行使自己的權利,以免拖延到除斥期間之後,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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