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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36條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36條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136條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136條規定的內容是: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法典》其它內容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第一百四十條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條 【意思表示的撤回】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民法典》第136條對民事行為的合法準確性給予了非常明確的規定,比如兩個公民達到協議或者簽訂合同,就必須按照協議或者合同的內容來履行雙方義務,如果一方或者雙方違反協議或者合同的內容就可以通過行政仲裁來達到調解,調解無效的就可以依據民事訴訟的相關法律申請司法判決。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