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期限怎麼規定的?
一、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期限怎麼規定的?
舉證期限不能少於15天,舉證期限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證據責任的期間,在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做到從程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確定舉證其限。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舉證期限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會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屆滿七日。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二、民事訴訟級別管轄規定是什麼?
1、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的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區的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所謂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般是指在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
民事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不能少於15天,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都可以管理民事訴訟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民事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自己轄區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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