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如何撤銷?
一、電子合同如何撤銷最好?
電子合同雙方協商之後撤銷是最好的。電子合同撤銷的方式有雙方協商撤銷或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法定可撤銷合同有: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圍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顯失公平所訂立的合同;一方實施欺詐行為所訂立的合同;因重大誤解所訂立的合同;法律其他規定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電子合同怎麼簽有效?
簽訂電子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數據電文原件,能夠可靠地保持內容完整、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電子簽名,能夠標識簽署人、簽署時間,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有效電子簽名要求;
3、身份經過第三方有效認證,滿足法律規定的認證要求;
但是,由於普通個人或企業用户實現上述條件過程繁瑣且成本高,與電子化簽署提速降本的初衷相悖,因此,普通用户只需選擇可靠的第三方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即可簽署有效的電子合同。
三、可撤銷的電子合同情形有哪些?
可撤銷合同的範圍應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背自願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於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簽訂了電子合同之後要想撤銷的話最好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之後共同撤銷最好,簽訂電子合同時應該要查驗電子原件、電子簽名以及簽訂人的身份,這樣才能保證電子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是因為重大誤解或者是脅迫簽訂的電子合同是可以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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