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繼承是共同財產嗎?
一、夫妻婚後繼承是共同財產嗎?
婚後繼承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因此,對於婚後繼承的財產,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被繼承人未指明僅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則應該屬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如果夫妻有如下情況,即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指定贈與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後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於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
(二)夫妻雙方有約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婚前約,也可以婚後約。內容可以設定婚後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範圍。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三)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自然不應屬於離婚時分割的範圍之列。因此,離婚時如果一方能舉證證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財產在婚前就已取得,這些財產就不屬於離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處理,是基於實際的財產來源而定的,特別是對於婚後繼承的財產,是需要根據財產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辦理的,另外對於共同財產的處理,可以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則來進行分割,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依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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