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中止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中止的規定是什麼?
存在一方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未確定權利義務人的、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等情況下,是可以中止民事訴訟的審理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民事著作權糾紛訴訟中止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後,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通知被告如欲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須在答辯期間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
專利權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在裁定中止訴訟的同時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或者採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辯期間未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而在其後的審理過程中提出無效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發明專利侵權案件或者經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符合上述情況的,法院應作出裁定中止訴訟。訴訟中止的裁定作出後,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恢復後,不必撤銷原裁定,從法院通知或准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訴訟中止前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序恢復後繼續有效,訴訟時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有效。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民事訴訟法中中止訴訟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犯罪事實的認定上,由於其判罰的標準和結果是不同的,所以司法機關應當在對是否可以導致訴訟中止的條件進行認定後決定是否中止。
在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是規定了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兩種不同的審理障礙的處理方式的,其實中止審理是比較常見的,相對比於終止審理來説,中止審理的原因一般是訴訟無法繼續,但是人民法院對於中止的訴訟何時繼續是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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