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裁判規定是什麼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裁判規定是什麼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縱未直接規定“證據裁判原則”,實際上也要求當事人和法官應當根據證據來證明或認定案件事實。
比如,《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63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並且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64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否則為再審的理由(第66條、第179條);“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為再審的理由(第179條和第187條)等。
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有規定“證據裁判原則”的,比如《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 33號)第6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 21號)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應當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
證據裁判原則適用對象與證據調查程序
證據裁判原則的適用對象就是證明對象(或稱待證事實、要證事實、證明客體、證明標的等)。作為法院裁判依據的事實,可稱為裁判事實,其中有需要證據來證明的(即證明對象),有無需證據證明的(即免證事實)。
證明對象包括實體事實和程序事實,實體事實又包括爭訟案件的實體事實和非訟案件的實體事實。構成證明對象的案件事實:①必須具有法律意義,即能夠引起某項法律權利義務或法律效果發生、妨礙、阻卻或消滅的事實;②有必要利用證據加以證明,即真實性尚未確定或者當事人之間存在合理爭議的事實。
不同的案件事實所適用的證據調查程序或者訴訟證明程序也相應不同。訴訟證明程序大體包括提供及交換證據、當事人質證與辯論、法官判斷證據與認定事實。其中,調查證據資格之有無和證明力之大小的程序,即當事人質證和法官判斷證據,可稱為證據調查程序。通常情況下,爭訟案件的實體事實應當採用“嚴格證明”,而非訟案件的實體事實和程序事實採用“自由證明”即可。
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裁判 規定主要説的是運用認證或者是物證等一些證據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性。總之根據以上的內容,我們很容易的可以瞭解到,民事訴訟審判的過程中,一般的都是採用證據規則,並且都是以證據來説明問題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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