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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中不正當利益的界定是什麼?

行賄罪中不正當利益的界定是什麼?

一、行賄罪中不正當利益的界定是什麼

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與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類具體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非法利益均屬不正當利益。非法利益本身就是違法的,是實體違規,涵蓋法律、法規、規章等禁止取得的利益以及不履行法定義務所獲得的利益。前者諸如走私獲利,後者諸如逃税獲利;

二是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也屬於不正當利益。該種利益的本身不是法律、法規、政策所禁止的,而是取得利益的手段具有非法性和不正當性,是程序違規,表現為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不正當利益的本質就是利益取得手段的不正當性。

第二類具體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在經濟管理活動中,諸如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商業活動中,為謀取競爭優勢、違背公平原則屬於“不正當利益”;

二是在人事組織管理活動中,諸如職務調動、崗位安排等人事管理活動中,為謀取競爭優勢,違背公正原則屬於“不正當利益”。

二、行賄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行賄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不以行賄罪論。

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非法給他人提供方便,獲得財產的行為就是行賄罪中不正當利益。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認定為個人犯罪的,行為人要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會實行雙罰制,需要對單位處罰金,追究單位負責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