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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止後恢復訴訟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事訴訟中止後恢復訴訟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中止後恢復訴訟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根據當事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主動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在訴訟中止期間,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得進行本案的各項訴訟行為。從中止訴訟開始到恢復訴訟程序時止,訴訟期間中斷。中止訴訟前人民法院和當事人所進行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中止訴訟的情形

(1)被告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尚未確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或者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其職權也同時被撤銷,從而無法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尚未確定繼續訴訟的行政機關;

(2)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互相牴觸,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在等待解釋或裁決時,人民法院應中止訴訟;

(3)在審理案件中,人民法院發現被處罰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及時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有關機關,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影響本案審理的,應中止訴訟,待有關機關作出最終處理後,再恢復訴訟。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不影響本案審理的,應繼續審理;

(4)追加、更換當事人,或者本案的處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處理的結果時。

中止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審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加以恢復。恢復訴訟後,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止前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對於訴訟中止的情況可以按照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訴訟中止後的相關事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訴訟中止後的恢復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提交的文件經過審查後果作出處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