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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是什麼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是什麼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民事訴訟證據三性

1、客觀性。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説,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鑑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鑑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2、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繫。也就是説,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3、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在訴訟過程當中,如果想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那麼就需要提供有力的證據,需要在規定的期限以內,提供合法合規的證據,如果是非法的證據,那麼法院不會予以採納。其次,證據的提交需要根據自己提出的主張有關。

標籤:民事訴訟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