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罪都包括哪些罪名?
一、貪污賄賂罪都包括哪些罪名
(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非法佔有、使用、私分國有財物或公共財物的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款物罪。
(二)就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事項,實施的提供、介紹、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公私財物的犯罪。包括:個人受賄罪、斡旋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個人行賄罪、個人向單位行賄罪、單位向單位行賄罪、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介紹賄賂罪。
(三)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不明和隱瞞境外存款的犯罪。包括: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不申報罪。
二、貪污賄賂案件能適用緩刑嗎
(一)、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三)、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貪污賄賂所產生的罪名有很多種,一般都是因國家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而實施的犯罪行為,只要賄賂的金額達到國家所規定的標準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執法人員會根據不同的罪名,不同的犯罪情形給予相應的判決,其目的就是為了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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