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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如何判刑?

一、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如何判刑?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如何判刑?

1、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的判罰:行為人構成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既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對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犯罪作了處罰規定。構成本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軍人採取軍事行動時應當愛護在作戰居住的對我軍無敵對行動的和平居民,包括我方管轄的居民、管轄的居民和屬第三方管轄的居民。

軍人的職責是保衞國家、消滅敵人,對無辜居民實施傷害、殺害、姦淫等侵犯人身的暴力行為或者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搶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不僅違反了軍人的職責,而且敗壞了我軍的聲譽,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2、行為人必須是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實施上述行為。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和掠奪無辜居民的行為,不僅是侵害了居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更重要的是破壞了我軍的聲譽,違反了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危害了我軍的軍事利益,因而對這種犯罪作了單獨的處罰規定,而沒有依照本法傷害、搶劫等犯罪的規定處罰。

如果行為人平時在非軍事行動區殘害無辜居民和掠奪無辜居民財產的,應按照刑法有關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犯罪的規定處罰。

在戰爭年代殘害居民並且掠奪居民的財產的,將會構成《刑法》第446條當中所規定的,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產罪。而且這樣的一種犯罪是屬於行為犯,只要存在這種行為,即可構成犯罪。主要是因為這種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居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並且破壞了軍隊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