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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既遂怎麼判刑?

一、犯了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既遂怎麼判刑?

犯了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既遂怎麼判刑?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行為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實施了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時羣眾工作秩序。我軍歷來有嚴格的羣眾紀律,任何時候都要保護羣眾的正當利益。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嚴重違反戰時羣眾紀律,敗壞我軍的聲譽,損害我國與羣眾的關係,破壞戰時羣眾工作秩序,增加我軍作戰的困難,將對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實施了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為國內刑事法律所禁止,也為國際法所禁止。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為軍人,且是參加軍事行動的軍職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羣眾的行為,侵害了無辜居民的人身、財產權利,違反了我國法律、軍紀,危害了我軍作戰利益,卻故意加以實施。那些確實出自於軍事行動需要而取用、毀壞軍事行動地區羣眾財產的行為,不應認為具有主觀上的罪過,不構成本罪。

戰時掠奪居民財物、殘害居民的行為是被嚴厲禁止的,並且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是真正身份犯,即只有參加軍事行動的軍職人員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沒有軍人身份的人如果幫助、教唆有軍人身份的人實施犯罪,此時可以被認定為該罪的幫助犯、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