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怎麼判刑
一、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怎麼判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判刑, 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本罪的認定條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的行為。
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指祕密竊取各種槍支、彈藥、爆炸物及危險物質的行為,即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使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取得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暗中進行。
(2)行為人祕密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發現的,即祕密是針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時,已被他人發現或暗中注視,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行為人自認為自己的竊取行為不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實施祕密竊取行為的手段、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如撬門扭鎖、牆越窗、順手牽羊等。
行為人只要盜竊上述對象物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如果同時盜竊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如行為人既盜竊槍支,又盜竊彈藥的,也只構成一罪,不適用數罪併罰。而且,由於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非一般公私財物,因而成立本罪並不要求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的具體量刑處理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可以首先基於盜竊的行為而定,特別是採取非法的方式來侵犯危害物質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安全隱患事項,是需要從嚴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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