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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能否劃分主從犯?

一、職務犯罪能否劃分主從犯

職務犯罪能否劃分主從犯?

職務犯罪是否劃分主從犯,是需要分情況處理的。一種是,在職務犯罪中,是有明顯的主從犯之分的,是需要劃分清楚的,沒有明顯的主從犯之分的,是不需要進行劃分的;另外一種是,劃分主從犯對認定職務犯罪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進行劃分。

《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職務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主觀要件:

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後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客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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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客觀要件:

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三、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1、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職務侵佔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職務侵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職務侵佔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職務犯罪的行為是會讓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失,一般只要實施犯罪造成嚴重的後果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職務犯罪的主從犯明顯,那麼執法人員就會區分主犯與從犯,這樣才能按規定給予相應的判決,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規定的,如果從犯的犯罪較輕,也可以免除處罰。